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一观点引起了很多同志的异议。因为'特征'是区别一事物与他事物的标志,不仅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一般的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有人主张,犯罪的特征有三:一是相当程度的(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二是应受刑罚处罚性;有人认为,犯罚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性;有人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如此等等。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我以为有以下原因:其一,传统的观点虽然一方面认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但另一方面又极力主张,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给人的印象是把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割裂开来了。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44-48,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