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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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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这一规定在传统公证理论上称为'保密原则'。保密原则要求公证人员对所办理的公证事务毫无例外地保守秘密,但条例实施以来的公证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公证事务是不需要保密的,当事人也不要求保密。随着公证为改革服务的深化,公证机关对不需保密的公证事务应实行公开证明。本文就公开证明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公开证明的概念和意义公开证明与不公开证明是相对而言的。不公开是指对利害关系人不公开,对群众不公开,对社会不公开。公开证明就是将知晓公证法律事实——包括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公证机关的证明行为本身——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公开证明的基本内容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机关证明法律事实或确认法律关系应当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
作者 王能春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70-74,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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