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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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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学中对'证明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是不准确的。表现在:将'证明责任'同'举证责任'混淆,认为'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把两个概念看作是内涵一样的同义词。由于'证明责任'同'举证责任'混淆,有的同志就得出:不仅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就迮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抹杀了当事人的责任和公、检、法机关的责任、性质上的区别,抹杀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所承担责任的特点,从而在理论上造成了混乱。应当指出,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责任同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公、检、法机关的责任也各有其特点,不尽相同。不把握这些区别和不同点,是很难对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作出准确分析的。
作者 裴苍龄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79-8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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