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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与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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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的住所与国籍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们作为管辖根据(bases for juris diction)和联系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对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确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管辖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理由。联系因素是涉外民事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点,根据联系因素,法院就能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管辖根据和联系因素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有些国际法学著作,把这两种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以当事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和联系因素,还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和联系因素?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类型为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和意大利一些民法法系的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和联系因素;另一种类型为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和联系因素;
作者 林欣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83-88,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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