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的报刊发表了设立乡镇人大专职常务主席的建议,我认为其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前(乡、镇是在举行会议时)选出的主席团是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有关事项。这种职权是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而产生,会议闭幕后也就自然消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性质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是为了弥补乡。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12-,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