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有的民法著作和立法文件使用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它是指民法调整的对象,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人进一步解释道:当事人严格按照民法规范缔结的民事关系,从缔结时起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缔结时或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关系,经过调整达到完全符合要求,应当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确定为无效的,则仅仅是民事关系。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42-44,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