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依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标志而发生的法律行为。这里物权行为强调的是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动产物权的移转须有交付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效力要件。物权行为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不同于要式法律行为。前者强调的是只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登记或交付)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才有效力。物权行为的法定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而要式的法律行为强调的是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行为才能成立。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物权行为是否独立存在采取了折衷主义。表现在:(1)在民事立法中,不承认物权契约的存在,这事实上否认了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53-55,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