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颁布后出版的某些著作,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提到物权行为概念,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这绝不仅是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对现行法若干重要制度和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72条、第61条等的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行为,是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及受德国民法影响的某些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这一概念及有关理论,是极端的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其本身令人难于理解。要回答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这个问题,须从物权行为概念的提出说起。罗马法将法律行为区分为:一方行为与双方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56-62,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