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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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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的任务,是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查明案件事实是全部行政诉讼活动的中心.只有查明了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既然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那么案件事实自然就是行政诉讼证明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说,明确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明确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实质问题就是明确哪些事项属于证明对象,即证明对象的范围.
作者 李建明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49-54,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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