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台湾的亲属法分别受到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影响,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亲属法律制度.香港基本上承继英国法律,台湾则在吸收日本、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亲属法规定的同时,极力维护和保留固有的伦理观念,并将二者相混合.本文仅就港台婚姻成立、终止的法律规定做一些比较.一、法的体系和婚姻制度.香港婚姻方面的法律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主要有1876年婚姻法例、1903年外籍人士在港结婚法例、1967年婚姻诉讼法例、1970年婚姻改革法例、1972年婚姻诉讼与财产法例等.台湾方面将亲属法例为民法典之一编,把婚姻家庭问题列入其中,与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立法相同,此外,在国籍法、户籍法。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65-69,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