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搞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除了提高对监督权的性质、地位和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影响监督职能发挥的一些障碍以外,还必须加强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对象、内容和原则的研究。关于谁来行使监督权,即监督主体的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并不十分明确而有争议的问题。有人提出,监督主体分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即所谓广义主体论。也有人提出,监督权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3-25,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