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这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代表个人(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监督职责,虽然所提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必须认真办理。这两个层次的区别在于:1.从监督主体说,行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由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出决定;履行代表监督职责,既可以是代表个人。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5-26,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