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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大监督工作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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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这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代表个人(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监督职责,虽然所提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必须认真办理。这两个层次的区别在于:1.从监督主体说,行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由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出决定;履行代表监督职责,既可以是代表个人。
作者 柴正烁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5-26,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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