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同仲裁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违约金能否减免、违约金是累计还是吸收、违约金与定金可否并罚等问题。而欲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弄清违约金的性质,澄清一些观点。一、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违约金依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这种区分虽然在大陆法系、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的法律解释上都存在,但其区分的标准及认识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基本上以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为标准来区分违约金的种类。所谓惩罚性违约金,大陆法系又称为固有意义的违约金,是对债务人违约的惩罚,以确保债权效力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非违约方除请求偿付违约金以外。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59-65,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