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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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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57号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
作者 谢卫东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94-9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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