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就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各种犯罪形态如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以及法规竞合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然而,当大家把各种犯罪形态横向加以比较的时候,就不无遗憾地发现,这些犯罪形态相互之间都存在着交叉、重合现象,以至于无法严格地把它们区别开来。比如,一般认为想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法规竞合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可是我们看不出这两个定义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28-34,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