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这项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删掉了这一条文。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一个值得在理论上探讨的问题。本文在探讨有关非正当当事人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同时,试图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作出回答。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50-55,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