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当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就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与裁决,而一方当事人不服,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把它视为行政争议从而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呢?还是把它视为民事争议从而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呢?这是一个由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引出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于是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引起了争论,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31日《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中说:'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1-15,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