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历代王朝频繁地展开立法活动,传统注释法学较为发达,产生了一大批注释法律的专门人才。为了帮助司法官吏正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他们采用种种方法对封建法典进行解释,如解释秦律的'答问'、汉律的'章句'、魏晋律的'集解'、唐律的'疏议'和宋律的'音赋'等。明清以后,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完备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尤其是清代,在'经世致用'学风导向下,法律解释在集历代经验之大成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需要,走上了一条既有继承又有独立发展,以倡导法律的实用为目的的道路。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63-69,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