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存款与托收法》是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律研究会在研订《统一商法典》时,撷取经美国18个州立法机关通过而成为各该州法律的《美国银行家协会银行托收法典》中的一些规定,《递延过帐法》和其它法律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则,美国法院判决中确立的某些规则,以及银行托收实践中通行的若干程序和程式规则,汇成的《统一商法典》的第四篇。票证所有人与代收银行的关系及《银行存款与托收法》的适用票证托收从票证所有人将票证存入存款银行或寄送代收银行声请托收之时起。《银行存款与托收法》第4—105条指出:'存款银行系为托收将票证向之移转的第一个银行,即使其同时亦为付款银行者,亦同。''代收银行系除付款银行外处理托收票证的任何银行。'实践中,托收票证往往由其所有人存入存款银行,存款银行接着又以代收银行的身份对之进行托收。票证送交代收银行后,票证所有人与代收银行间形成了一种关系。根据《银行存款与托收法》,在代收银行对票证的结算系或成为最后结算之前,除非有明显的相反意思表示。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70-74,96,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