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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与再审人民法院的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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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该法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再审。
作者 石小申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60-64,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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