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而决定的。刑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原则和方法,集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但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刑法典不可能也无必要把全部犯罪和刑罚问题,特别是哪些行为是犯罪,需要处以什么刑罚都规定得很全面。因此,又有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部门中规定的犯罪的刑罚问题作为刑法典的必要补充。关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的刑罚问题,在理论上和实际立法活动中,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影响了刑事立法工作的完善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对这种立法形式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如何在立法工作实践中应用这种立法形式,是完全必要的,本文仅就与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的刑罚的有关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15-21,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