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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投机倒把罪刑事司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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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刑法第117条、118条规定了对投机倒把罪的定罪和处罚。该罪是破坏经济秩序常发性十分庞杂的犯罪,而刑法公布施行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该罪的发案率、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呈迅速增长,犯罪方式、侵犯的客体、对象、犯罪的范围,以至犯罪主体都相对变得更为复杂,主要表现为: (一) 大案要案多。近几年来查获的犯罪案件,非法经营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以至上亿元的,屡见不鲜。 (二) 倒买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以及黄金、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情况十分严重。仅1985年、1986年查处的投机案件中,比1980年以前增加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三) 倒卖进口物资批文。这是当前投机倒把罪一个新的特点。如1988年4、5月间,广东省河源县和博罗县驻深圳工作组将13份进口DET聚脂切片塑料粒批文;4份进口胶合板批文;6份进口橡胶批文,卖给外省来深圳的闲散人员江文仁,获利近百万元。
作者 崔庆森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22-27,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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