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论及人权的产生,总要溯及人权之源——'天赋人权'。'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inborn right)一词,最早是日本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加藤弘之等,从17、18世纪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天生权利'翻译到东方来的。这些'自然权利'是什么呢?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尽管在有些主张上不尽相同,但都认为人类与生俱来享有自由、平等、生命、安全、拥有财产、反抗压迫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他们认为这些权利源于人类早期的'自然状态',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对上述西方思想家们所倡导的所谓'自然状态'、'自然本性'、'自然权利'、'天赋人权',马克思。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64-69,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