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以来,历代律典中都明文载有八议,清代亦然,但清律中的八议是否仍有实际的效力却经常引起人们的怀疑。笔者以前曾在一份内部刊物上撰文对此作过讨论。由于当时掌握的资料不多,研究不深,虽然基本的结论不错,但对许多问题的理解失之简单化,容易引起误解,故拟作进一步的探讨,略陈已见。一雍正六年三月,清世宗胤禛发布上谕指出:'朕览律例旧文,于名例内载有八议之条,其辞曰:……。此历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于此条虽具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焉。载而未用之故亦不可不明也。……今修辑律例各条,具务详加斟酌以期至当,惟此八议之条,若概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载入。特为颁示谕旨,俾天下晓然于此律之不可为训,而亲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则朕钦恤之至意也'。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70-78,共9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