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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关于“妇女”一词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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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妇女一词,据辞海解释,是女子的泛称,或女性的通称。但在我国刑法分则第139140、160、169条中,共有四处出现妇女一词,含意却并不相同。分析起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不包括幼女在内的其他女性;另一种是包括幼女在内的所有女性。这就使得刑法条款中关于妇女一词的含义不够明确、严谨,使执法人员感到困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我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第160条第1款、第169条中分别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在第139条第1款中的妇女,是作为强奸犯罪的对象出现的。强奸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还不具备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知道什么是性行为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因此,就谈不上违背意志问题。
作者 张年庚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91-92,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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