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讨论法律权利问题必须有一个出发点:'法律权利应该是什么',其次才能考察'法律权利实际是什么'。显然,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必须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承认法律应该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内在规律性的认识结果。关于法律的客观性问题,马克思仅在《论离婚法草案》、《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三篇文章中便至少有七处提及。这些论述可以归结为:(1)现行法律应该是立法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23-31,共9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