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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及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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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公布施行的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执行程序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作者 尹艳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86-90,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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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

  • 1江 平,巫昌祯.现代实用民法词典[M]北京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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