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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之后话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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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9月13日。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原告:云台区猴咀信用社; 被告:个体贷款户洪光荣。原告法人代表、猴咀信用社副主任李志富申诉:被告1986年12月经猴咀镇担保向我社贷款1万元,次年4月到期,经分次还贷,到1987年7月尚余3,200元贷款未还(不包括利息)。此后,被告以有关理由不再承认这笔债务,我社多次上门催收无效。现诉诸法庭,借助法律威严收回贷款,维护我社正当权益。
作者 李布衣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88年第11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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