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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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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业的成熟度并不高,制度也没有很好的完善,投建双方都缺乏契约信用风险意识,并且没有按照合约行事的自觉性。"阴阳合同"的存在,使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将自己的利益放在了首位,部分人更是利用这种手段来逃避主管单位的管理,逃避合理税收。同时,"阴阳合同"也引起了诸多问题。受利益驱使,无论是投资方还是建设方,都想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主,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在达到自己目的的同时规避法律,也就是"阴阳合同"的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作者 黄钰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6年第1Z期48-,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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