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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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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是能有序进行行政诉讼的前提,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三个主体合一"的标准判断行政诉讼被告,适格的被告需要满足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三个条件,这一标准导致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困难。所以重构一个适合当前国情的理论有着重大的意义。以"谁行为,谁被告"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是一个解决这一难题的好方法。
作者 王锴锴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6年第5Z期72-,74,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杨小军.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的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12(2):21-25. 被引量:17
  • 2李益.??论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D)浙江工商大学 2012
  • 3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 4王名杨著.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

共引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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