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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黎协定》的主要机制及其气候变化控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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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21次缔约方会议上获得了196个缔约方的一致认可。有人认为,《协定》是既《京都议定书》之后的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又一实质性文件。那么,其"实质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尝试着从《协定》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本质入手,以其资金和能力建设两大核心机制为研究基础,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运用法律机制效用理论衡量其在气候变化控制中的效用价值和限度,以对之做出客观评价,同时也为后续实施提供注意事项参考。
作者 喻芬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6年第6X期80-8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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