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在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也有着显著的不同,所以在具体事实处理时,合同法中关于一般赠与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从具体的分析来看,夫妻间的赠与合同从原则上来看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如果出现婚姻未缔结或者是离婚的情形,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应该允许赠与人依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规则做主张变更或者是撤销赠与。法官在具体判决的时候也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婚姻持续长短、赠与的真实目的以及赠与财产状况、双方的婚姻状态、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等做出综合考虑,从而实现判决的妥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