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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事故伤害 其医疗救治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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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某矿山公司职工张某,2014年9月7日在采石施工中被滚石砸伤,同年12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受伤性质为工伤。2015年1月,张某以某矿山公司不愿承担支付其医疗救治费用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矿山公司不但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还与劳动者口头约定每立方采石价格、安全事故责任自担等事宜。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12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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