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特区虹口工业区管委会主任袁庚等同志在香港遇过这样一件事: 他们花六千多万港元在香港买了一座大楼,第一次要付给卖方两千万。当时双方约好,星期五下午三点在一个律师楼会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房契)。到了那天,袁庚他们带着两千万港元的支票去了,对方也来了好几个人,但停在律师楼下的汽车发动机没有关。双方交接签字后,对方仅留下一个人跟袁庚等人继续商谈善后事宜,其余的人立即夹起支票下楼,开上汽车以最快的速度飞到银行,并存入自己的户头。
出处
《领导科学》
1985年第3期59-,共1页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