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裁量作为行政的手段与正义或非正义之间并没有固有的关联。裁量治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裁量的手段实现正义价值。因此,立法机关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立法克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限度内的裁量权。在行政过程论的指导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进路桥接裁量与正义,并通过司法的跟进对遭际质疑的裁量效果予以审查,使正义的裁量效果得到再一次的验证,非正义的裁量效果得以纠正。由此,裁量正义得以最终证成。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4年第05Z期23-26,共4页
Leadership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8BFX020)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交通超载运输监管不作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FH2013D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