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社区居民自治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社区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对本居住区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拥有自治权,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参与本居住区各项事务的管理和建设。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自20世纪50年代初确立发展至今,为填补全能政府的低效和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了巨大贡献。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Z期63-64,共2页
Leadership Science
基金
2014年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委托项目五华区社区减负增效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