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理性通过法律条文设计、具体情势应用、逻辑方法推导、程序融合等特征,体现出较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选举法》等法律对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做了具体规定。辽宁贿选案暴露出在人大提名制度中,存在党组织提名无规范、提名主持机构不中立、正式代表候选人未明确、代表候选人资格未要求诸多问题。人大选举提名制度应该迁移形式理性特征,在选举提名制度的细则性规定、选举主持机构的改革、代表提名比例的调整和救济机制的补充等方面进行完善。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Z期52-55,共4页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