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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軍政委員会關於建立與健全廠礦企業中的勞動盬o機構及其工作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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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爲開展與加强廠礦企業中的勞動盬o工作,建立與健全廠礦企業中的勞動盬o?軝C構,明確其工作範圍,以保護工人和職員的安全與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廠礦企業應視其人數多少及內部組織情况,成立勞動盬o?軝C構,其名稱一般可定爲勞動盬o處、科或股(中央主管部門另有规定,照中央规定予以變通)。规模較小的廠礦企業單位,亦應設置孊殠植?負責掌管本單位的勞動盬o工作。原已設置勞動盬o?軝C構的單位,則應加以適當的整頓與充實,使之更加健全。交通、運輸、水利工程及建築企業等系統中應該建立勞動盬o?軝C構,或人員的單位,由各主管部門洽商勞動部門予以具體規定。二、勞動盬o?軝C構,在直接領導生產的廠長、副廠長;經理。
出处 《中国劳动》 1953年第4期20-,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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