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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關於私營企業撥交工會經費幾個問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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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於私营企业资方撥交工會經費问题,以往各地因體會不同,處理上不完全一致。兹为明確勞資關係起见,除過去有誤收錯撥概不追退外,特作如下的解釋,望各有關方面切實遵照執行。 (一) 私營企業资方依工會法第二十四條撥交的工會經費,是为着職工群眾舉辦集體的文化教育等福利事業之用,因此,祇有工人階級才能享此權利,资方及资方代理人以及其他非工人階级分子,没有參加工會的資格,也没有享受工會所舉辦福利事業的權利。 (二)
出处 《中国劳动》 1953年第6期16-,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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