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这一次工资改革中,由于我省地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企业单位较多,规模的大小又很悬殊,有的单位是几千人,有的单位仅几十个人或是十几个人;在生产上、技术设备上又不一致,有的是手工业生产,有的是机械生产;有的企业日产量上千上万,有的日产量仅几十几百,因此,在规定工资标准时,不能机械地执行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因为这样做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原则,但也不能将所有的每一个企业都制定一个工资标准,因为这样就会造成工资标准过多的混乱现象,并造成职工调动中的困难.
出处
《中国劳动》
1956年第9期29-,共1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