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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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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十五次会議原則批准) 目前各部門、各地区的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一般都有些偏高。由于普通工和勤杂工只从事簡单的体力劳动,并且一般都是就地招收的,同农民的关系比較密切,他們的工資待遇比农民的收入高出过多,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滿,并且容易吸引农民大量流入城市,既有碍于农業生产,也給城市中劳动就業的安排和居民的生活供应等方面增加了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出处 《中国劳动》 1957年第23期6-,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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