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頒布的“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經营的企業和事業单位的学徒的学習期限和生活补貼的暫行規定(草案)”,完全切合建筑業的情况和需要。 1956年工资改革时,由于工人工资有了提高,很多地区又修改了学徒的津貼标准。如果以北京为例,1952年一級为22.3元(按当时工資分折算,下同),二級为24.9元,三級为30.9元,而1956年工资改革后一級为25元,二級为30.6元,三級为36.72元。从标准上看,較之1952年已有很大的提高,倘若与农民收入相比則显得更高。按北京郊区一般社員年收入仅为130元,劳动力較强的社員年收入亦只为272元(資料見1957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
出处
《中国劳动》
1958年第1期29-,共1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