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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学徒制度的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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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經营的企業和事業单位的学徒的学習期限和生活补貼的暫行規定(草案),是我国改革現行徒工制度的一項重大措施。根据我厂情况,这个規定是完全正确和适时的。在这里我想談一些个人看法,供同志們在研究貫徹国务院的規定时参考。一关于徒工的学習期限問题要使徒工学習期限規定的比較确切,必須区別出不同工种的不同特点,用实事求是的方法来具体分析每个工种的技术复杂性、精确性等因素;确定到底那些工种需要徒工,以及这一工种在技术条件和理論知識上的一般要求是什么,然后再来研究学習期限的长短。从我厂具体情况看,基本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工种:第一种类型是車、鉗、銑、刨、电等机电工种,这些工种技术条件比較高,不經过学習就不能够工作;第二种类型是技术条件比較一般,象拉絲工、軋鋼精整工等;第三种类型是屬于在实际操作中逐漸鍛炼提高的工种,像炼鋼的平爐普通工、平爐三助手、二助手、一助手和炼鋼工等。以上三种类型,各有其不同特点。
作者 康士淙
机构地区 天津鋼厂
出处 《中国劳动》 1958年第3期18-19,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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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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