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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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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加强责任制,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不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三。
出处 《中国劳动》 1981年第3期22-23,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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