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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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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三、《探亲规定》所称的“
出处 《中国劳动》 1981年第5期5-,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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