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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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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以(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文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先后制订了实施细则。试行以来,对保障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和医药科研任务等,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试行办法》中尚有不够完善、严密之处,少数地区和单位又未从严掌握,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医疗卫生津贴属于保健性质,只有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才能享受。各地在试行中,对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该《试行办法》第一条所限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扩大。
出处 《中国劳动》 1981年第7期16-1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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