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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纺织局拟订处理职工搞个体经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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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纺织局党委通过调查研究,初步形成了处理在职职工搞个体经营的三条意见:在职职工搞个体经营应该制止;如果不听劝告坚持搞个体经营,应该受到经济制裁,其中长期旷工者,经过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可以先中断工龄,停止厂籍;职工有子女在家待业的,工厂鼓励并帮助其子女独立或组织起来自谋职业,同时正式申请个体营业执照,按规定缴纳税金。试点证明,这三条执行得好,在职职工的生产情绪都能较快地稳定下来。
出处 《中国劳动》 1982年第2期10-11,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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