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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经济民警工资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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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第6条,经济民警是厂矿企业等单位人员的组成部分,“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精神,现对从现职人员、新招人员和部队复员转业人员中选任做经济民警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现职人员中选任作经济民警工作的职工,原是什么工资待遇的,选调为经济民警后,其工资待遇不变。二。
出处 《中国劳动》 1982年第6期26-,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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