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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 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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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题,现将他们出境探亲待遇通知如下: 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
出处 《中国劳动》 1982年第6期28-,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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