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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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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出处 《中国劳动》 1984年第S4期18-19,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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